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會章程
第一章
名稱、會址及宗旨
第一條
一 本會定名為「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會」,葡文名為“Associação dos Antigos Alunos da Escola de Aplicação Anexa à Universidade de Macau”,英文名為 “The Alumni Association of the Affiliated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Macau”,以下簡稱「本會」。
二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大連街BT-34地段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內,經理事會同意可更改。
三 校友會的宗旨是:
a) 加強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校友間的聯繫,促進友誼;
b) 促進校友與母校間的聯繫和溝通,傳遞訊息;
c) 舉辦目的為加強校友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交流活動;
d) 關注並參與母校的發展。
第二章
會員
第二條
一 凡遵守本會宗旨並曾在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學習或工作的人士,均可申請加入本會,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會員。
二 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教育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,由至少十名會員推薦並經理事會審議及邀請,可成為本會名譽會員或出任本會名譽顧問、名譽會長或永遠名譽會長。
第三條
會員的權利如下:
a) 參加會員大會,選舉及被選舉擔任本會的職務,以及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;
b) 按照本章程的規定,要求召開會員大會;
c) 經委任為理事會的代表以推行有關的具體活動;
d) 審查本會的會議記錄、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;
e) 名譽會員、名譽顧問、名譽會長及永遠名譽會長無需繳交會費,並可參加校友會的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,但無選舉或被選舉權。
第四條
會員的義務如下:
a) 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;
b) 致力於校友會的發展,並維護其聲譽;
c) 每年繳交會費;
d) 凡違反本會章程者,將開除其會籍。
第三章
組織及運作
第五條
本會的組織為:
a) 會員大會
b) 理事會
c) 監事會
第六條
組織成員的任期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七條
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。
二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:
a) 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
b) 議決章程和內部規章及其修改;
c) 訂定校友會之政策;
d) 評議及議決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;
e) 評議及議決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;
f) 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。
三 會員大會舉行平常會議,以便最遲於校友會機構任期屆滿前三十天執行第八條二款 b)項的規定;
四 遇有下列要求時,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:
a) 經理事會要求;
b) 經監事會要求;
c) 超過百分之五十充分行使權利的會員要求。
五 會員大會的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,召集書內應列明大會的地點、日期、時間及議程。
六 會員大會可按時召開會議,或三十分鐘後,不論會員數目多寡,均可召開。
七 不論在平常會議或特別會議,會員大會的決議是透過出席會員的一半或以上贊同而作出。
八 當票數相同時,會員大會會長有決定性投票權。
第八條
一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、副會長及秘書組成。
二 主席團的職權為:
a) 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;
b) 審核所提交的競選名單的資格;
c) 在選舉後,公佈選舉結果並主持就職儀式。
第九條
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、二名副理事長、一名司庫及五名或以上理事組成。其成員必須為單數。
二 理事會的職權:
a) 制訂及提交年度工作及帳目報告,以及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預算案;
b) 執行章程及內部規章的規定,以及會員大會的決議;
c) 遵守校友會的宗旨;
d) 批准會員入會及接受會員的退會申請;
e) 接受收入,支付開支,管理本會的所有資產,於就職時接收上一屆理事會所列清單;
f) 除了會員大會及監事會的專職工作外,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工作。
三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,當有需要時,亦可隨時召開會議,所作決議須載於會議記錄冊。理事會會議至少要有半數成員出席。
四 如理事會成員在連續無故缺席兩次會議,將喪失其委任。
五 本會其他機構的成員或受特別邀請的人士可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六 在理事會的監督下,可組織特別委員會以進行有關的活動。
第十條
理事會成員的職能:
a) 理事長負責協調工作,有決定性投票權;
b) 副理事長負責輔助或於理事長缺席時暫代理事長工作;
c) 秘書負責繕寫會議記錄或報告,派發及公佈會議召集通知;
d) 司庫負責收取會員的會費,編制校友會收入及支出的會計帳目;
e) 理事負責輔助理事長,副理事長工作。
第十一條
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、副監事長及秘書組成。其成員必須為單數。
二 監事會的職權:
a) 監察理事會所作的行為;
b) 對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及帳目報告提出意見及查核帳目;
c) 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查核校友會的帳目,並在會後十五天內,制訂報告提交會員大會。
第四章
財政制度
第十二條
校友會的收入來自:
a) 會費所得;
b) 公共或私人機構及個人的資助或捐贈;
c)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或理事會在其權限範圍內獲取的收入;
d) 存款利息。
第五章
選舉
第十三條
一 本會的管理機關由全體會員大會透過列明擔任職務人選的統一名單,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及多數票選出。
二 充分行使權利、入會超過六個月並按期繳交會費的正式會員方可被選舉。
三 投票可以封口信件郵遞或直接交予會員大會主席團。
四 在選舉後十五天內,由上一屆會員大會會長將職權授予新一屆管理機關。
第六章
最後條例
第十四條
一 本章程只可由會員大會修改。
二 倘有其他遺漏,則採用規範一般團體的規則處理。
三 當選的第一屆機構的任期,由宣佈在第一次會員大會上進行的選舉的結果時起計。
四 修改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
五 如解散本會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