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務顧問委員會章程
緣起:
學校創辦迄今中、小、幼一貫之基礎教育經已全面建立,惟發展歷史仍短,教師年齢較年輕,教學年資尚淺,學校設備先進、完善,惟教與學效能卻亟待改進。大學及學校協會有見及此,乃積極倡議籌辦學務顧問委員會,禮聘專家學者與資深教育工作者,以中文、英文和數學三個主要工具科目教學及科學教育為關注點,期望他們出謀獻策,務求關心並具體幫助學校,提高教、學事務管理水平,指導學科領導,致師生的教與學得以不斷進步。
組織:
本委員會設主席一名,由協會委任現任或前任校長出任,學部副校長擔任書記。
委員包括:
學校協會理事長或協會會員大會主席委派之教育學院代表一名。
由學校協會、學校及本委員會提名,中、英、數及科學教育顧問學者各一名。
由學校協會、學校及本委員會提名,本澳、以至鄰近地區之資深教育工作者,特别是課程與教學具管理經驗的教育工作者, 一至二名。
協會得按需要增加委員。
職責範圍:
應主動關心並了解本校之教學事務管理制度及具體之工作措施。
為學校的課程舆教學設計提供意見。
為學校的校具設備,特別是輔助教具與教材,提供改進之意見。
認識本校教師之專業水平、教學方法、教材與教具設備之運用及教學效能等學務表現並提出改進之意見。
加強本校教師隊伍之教學專業能力,提供改進之意見,並協助學校考慮委聘課程設計及學科管理與領導之統籌人選,以強化學務與學科教學效能。
就有關教與學之其他問题,提出改進之意見。
會議:
每年舉行不少於兩次會議。
原則上定於每年四月及十一月内舉行。
遇需要得由主席或委員提請主席,召開特别會議。特别會議之安排舆内容須於會議前不少於14工作日以書面通知各委員。
工作條件:
本委員會顧問之委任,純屬義務性質,原則上以兩年為期,連選得連任。
本委員會顧問享有巡視學校,了解學務管理及學科領導之具體工作安排之權利,學校應予配合及協助。
顧問如屬非本校全職僱員,每次出席會議得獲會議出席費澳幣伍佰元正 (MOP500.00)。
顧問可以實報實銷之方式,向本校領取出席會議交通費用。
本委員會涉及之文字及討論内容,均應以保密原則處理,未得學校協會同意,不應對外公開。
章程修訂:
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,得由本校學校協會理事會,會同會員大會主席,予以修訂,公佈推行。
二零二三年十月廿五日 修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