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董會章程
一、職權
(一) 須向辦學實體負責。
(二) 委任和免除校長的職務,向辦學實體報備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(三) 核准學校的人員組織架構。
(四) 決定學校的指導性方針、發展規劃及其他重要事項,推動學校優化。
(五) 監督學校的運作,確保學校依法辦學。
(六) 就學校的預算及會計帳目發表意見。
(七) 監督和指導學校正確運用財政資源。
(八) 決定學校的學費金額。
二、組成
(一) 校董會由至少七名成員組成,當中須包括澳門大學附屬應用學校的校長、教師及家長各一名。
(二) 校董會超過半數成員應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。
(三) 校董會設一名主席。主席代表校董會,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。
三、運作模式
(一) 校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平常會議。
(二) 校董會在不少於整體成員半數的成員出席的情況下,方可運作和議決;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贊同票;如表決時票數相同,主席的投票具決定性。
(三) 每次會議須繕立會議紀錄,其內載有會議中審議的一切事宜的摘要及決議。
(四) 校董會成員因履行其職務所產生的報酬和支出,不納入學校的開支。
(五) 學校為校董會的正常運作提供必要的行政及技術輔助。
四、主席及成員的任期
主席的任期為3年,成員的任期為2年,均可連任。
五、主席及成員的委任及免除
(一) 辦學實體委任和免除主席及成員,並通知教育及青年發展局。
(二) 主席不得擔任校長職務。
六、主席及成員的出缺及替補
(一) 如校董會成員的出缺導致校董會的組成不符合第15/2020號法律《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》第十五條相關規定,辦學實體應自出缺日起三十日內委任須補充的新成員。
(二) 倘主席出缺、不在、需迴避或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辦學實體指定一名成員(校長除外)代任主席。
七、主席及成員的迴避
倘校董會議決的事宜涉及主席及成員的利害關係,主席及有關成員須迴避。